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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68********,汉族,高中文化,系依兰县**管理站科员,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1月22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0日5时许,依兰县**乡**村与**屯间公路西侧高压线掉落引发着火,农庄村村民闫某某发现并将该情况电话告知依兰县**局**管理站工作人员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在未请示主管领导,也未通知供电部门的情况下,擅自指派电工被害人张某甲(男,42岁)去现场进行断电操作,张某甲在未佩戴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爬杆进行断电,因操作不当导致触电身亡。经鉴定:张某甲系生前因操作高压电线杆上的电闸时触电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依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性质认定函、事故调查报告、谅解书等;

2. 证人林某某、张某乙、宁某某、闫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尸体检验意见书;

5. 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指使他人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汝绍华

                                      检察官助理:夏乾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兰县**镇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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