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会艳,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5248,汉族,群众,无业,小学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区**排**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现因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会艳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会艳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会艳于2017年10月左右至2018年12月左右,在明知自己同杨某某处于婚姻状态下,仍同王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区白古屯镇白古屯村租房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
被告人赵会艳后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2. 结婚登记证明等书证;
3. 被告人赵会艳手机内电子数据;
4. 被告人赵会艳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会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会艳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会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会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有上述情节,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会艳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成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会艳现于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40页;
3.随案移送:光盘1张,补充材料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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