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区**路**街**号**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祖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登记结婚,其在与祖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2018年年底至2019年年底,与同在苏州市打工的王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其租住的苏州市**区**街**号**室。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被萧县公安局张庄寨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结婚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前进
检察官助理:朱亮晶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