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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知产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组。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律师潘某,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冒用口罩生产厂家名义,在明知位于本市海淀区*****家园11号楼底商的买家何某某需采购医用外科口罩用于捐赠防疫部门的情况下,向无生产、销售医用口罩资质的李某某(另案处理)进货,在未核实货源、查验货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050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出售7000只“FACE MASK”口罩。何某某收到口罩后向本市海淀区西三旗街道办事处等地捐赠,后发现口罩存在质量问题。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向何某某退还货款及运费共计人民币10842元。同年2月17日,何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44盒“FACE MASK”口罩。经查,该批口罩属于非法医疗器械。经检测,涉案口罩细菌及颗粒过滤效率均不符合医用外科口罩标准。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2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口罩照片;2.书证:检测报告、关于FACE MASK口罩的复函、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何某某、徐某乙、王某某等三人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志婧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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