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021981******,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苑**座**单元**室。2019年5月5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购0号柴油用于销售。同年4月1日,赵某某通过车牌号为黑B****9的油槽车在黑河市爱辉区青峰山乡哈青村,以每升5.7元的价格将柴油销售给村民高某某、王某甲等人,共销售柴油8066升,获得赃款共计人民币45,976元。公安机关在油槽车内查获未销售的柴油为6640千克,在赵某某借用的华丰农机仓库院内查获未销售柴油为7120千克。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鉴定:赵某某已销售柴油和未销售柴油的硫含量及闪点(闭口)均为不合格。经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赵某某已销售柴油价值人民币45,976元,赵某某未销售的柴油价值人民币99,416元。
经侦查,2019年5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抓捕及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黑河和兴经贸有限公司计量单,说明材料等;
2.证人何某某、王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鉴定、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韩梅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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