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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赵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瑞检公诉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3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组**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晚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手机“运满满司机”APP上找到一条货物转运信息,货主通过微信让赵某某到达指定位置(福建漳州云霄县下河乡国道边)后与转货人联系。赵某某驾驶川******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从广东省汕头市出发,于当日23时许到达指定位置附近后,联系微信昵称“阿威”的转货人,阿威要求赵某某就地停车关灯、熄火等待。赵某某察觉装货情形反常,于是拒绝装运并驾车离开,离开途中,赵某某将遭遇的情况分享在微信群“平昌三米四小拖板兄弟帮”中,并与微信好友探讨后,大家一致认为,预装货物为假烟或毒品。

2020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因多日未找到货源并急于回四川老家年审货车,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可能是假烟的情况下,仍然主动联系阿威,希望联系上次的货主装运去往四川方向的货物。后阿威提供货主号码给赵某某,赵某某与货主联系后,对方称次日有一批共15件的货物要从云霄县下河乡运到四川省成都市,并发短信提供位置信息给赵某某,同时要求次日晚到达指定地点等待装运,赵某某与对方商定运费为6500元。5月29日晚23时许,赵某某驾车来到指定装运地点,两名男子将15件用纸箱包装好的货物搬至赵某某的货车,赵某某估计该批货物应当是假烟,装运完毕后赵某某驾驶货车往四川方向行驶。2020年5月30日3时43分,赵某某驾驶车辆到达厦蓉高速瑞金市叶坪乡路段时,被瑞金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在赵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内查获84MM利群(新版)品牌250条、84MM牡丹(软)品牌250条、84MM云烟(紫)品牌300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品牌450条、84MM白沙(精品二代)品牌250条,合计5个品牌1500条卷烟。经鉴别,查获的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总计人民币163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的卷烟,涉案金额人民币16354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海

检察官助理:刘学璘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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