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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现住云南省大理市**镇**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1月22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退回衡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阳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赖特坤(已判决)在四川省成都市销售假烟。通过任凡文(已判决)介绍,被告人赵某某为赖特坤销售假烟提供托运香烟帮助。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24日,在赖特坤、任凡文的安排下,被告人赵某某多次乘飞机从成都去厦门接假烟,再从厦门机场将假烟托运至成都机场,任凡文开车将假烟接到赖特坤放假烟的房间(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蜀源大道方桥嘉苑一期二栋一单元1203室),再按赖特坤的安排将假烟分好送给客户。经查实,赵某某乘坐飞机托运的假烟中有云烟(软珍品)84mm600条、中华(硬)84mm100条、钻石(荷花)84mm20条、云烟(细支大重九)100mm11条、中华(大中华)100mm11条,涉案金额达188450.8元。赵某某从赖特坤处得到工钱3500元或4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与任凡文一同乘坐飞机从厦门机场托运8纸箱假烟到成都机场。8个纸箱内有600条假烟,其中云烟(软珍品)84mm300条、中华(硬)84mm100条。

2.2019年1月13日,赵某某乘坐飞机从厦门机场托运假烟到成都机场,其中云烟(软珍品)84mm300条、钻石(荷花)84mm20条、中华(大中华)100mm10条。后赖特坤安排任凡文将云烟(软珍品)84mm117条(100元/条)、钻石(荷花)84mm5条(150元/条)、中华(硬)84mm20条(120元/条)销售给邓树林,销售总金额为14850元。

3.2019年3月1日,在成都市郫都区方桥嘉苑一期二栋一单元1203室找到被告人赵某某后,赵某某带民警在成都交通大学外离方桥嘉苑不远处未建好的桥下找出其藏在桥下的12条假烟,其中云烟(细支大重九)100mm11条、中华(大中华)100mm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赵某某从厦门至成都的乘机记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任凡文、赖特坤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赖特坤销售伪劣卷烟,仍为其托运伪劣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青

检察官助理:吴桑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补充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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