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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销售假药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1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镇**村**组。2016年6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11月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3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10月24日、12月3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在网上向身份不详的人员购买30粒“双龙生物金功夫”(包装标示生产单位为上海双龙生物有限公司),后将该药品放在其经营的我市**镇**路**国际成人用品店销售。

同年6月27日,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上述便利店货架上查获上述未售出的“双龙生物金功夫”24粒,随后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上述查获的药品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 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欣欣

2017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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