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21987********,汉族,专科文化,**公司**,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省**市)。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销售“寒秀果蔬酵素减肥糖果”减肥产品。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测:“寒秀果蔬酵素压片糖果圆形粉色抗体片剂”检出西布曲明、酚酞和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猫脸型粉色抗体片剂”检出西布曲明。上述两种抗体片剂被告人赵某某共计销售50余片,销售金额1480元,盈利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冯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食品管理法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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