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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28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无业,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街**号楼**号,无前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被告人赵某某先后三次分别以约1100、900元、600元的价格从郑州许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参茸鹿鞭丸、德国小钢炮等性保健品,在其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与凌云路交叉口西200米“绮霸皮鞋”店内对外进行销售。2020年7月6日,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在对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进行检查时,在该店内查获“金枪不倒”7盒、“德国小钢炮”2小盒、“美国V9”5盒、“延时生精”10盒、“参茸鹿鞭丸”5盒等保健品,并当即将赵某某带至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经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上述扣押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赵某某已退缴4000元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爱玲

检察官助理:路  洋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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