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0********,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市**局文员,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小区**室,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路**号**栋**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玄武区**路**号**栋**室,利用微信以人民币5.5-7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他人出售瘦身饮品SoSo Coffee共人民币37166元。经鉴定,SoSo Coffee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 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曾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
5.手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剑超
2019年10月24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市玄武区**路**号**栋**室,联系电话:181366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06页。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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