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64********,汉族,初中文化,辽阳市人,无业,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路**号,2014年7月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文圣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文圣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每片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0片名为“生精片”的保健食品,并在其经营的位于辽阳市白塔区辽阳宾馆西侧一保健品店内以每片1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赵某某共计销售18粒“生精片”。经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该保健食品内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案发后,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修俊
董 雪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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