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公刑诉〔2019〕5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临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18年10月1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高额返利、分红为诱饵,以投资临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公开向杨某某、李某某等500余人筹集钱款累计1000余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取得钱款后,仅将少量钱款用于生产经营,大部分钱款用于支付高额返利,且有购买高级轿车、房产等挥霍资金的行为,致使杨某某、李某某等479名人员共计660余万元的钱款不能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借款条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肖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贵彬
2019年7月19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 侦查卷十册,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银行卡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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