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四部刑诉〔2020〕157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81********,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江苏**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员,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江苏**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其主管招标的职务之便,多次在张家港锦丰镇、杨舍镇等地,收受业务单位相关人员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57888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江苏**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其主管招标的职务之便,多次在张家港锦丰、杨舍镇等地,先后3次收受宜兴市**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马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08000元。

2.2018年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江苏**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其主管招标的职务之便,多次在张家港市杨舍镇,先后3次收受昆山**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

3.2019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江苏**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其主管招标的职务之便,在张家港锦丰镇,收受盐城市**金属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

4.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江苏**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其主管招标的职务之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马鞍山市**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某的人民币3000元。

5.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江苏**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其主管招标的职务之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南通市**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段某某的人民币888元。

6.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江苏**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其主管招标的职务之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张家港市**收购站老板宋某某的人民币1000元。

7.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江苏**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其主管招标的职务之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江阴市**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聂某某的人民币3000元。

8.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江苏**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其主管招标的职务之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枞阳县**废品收购站老板吴某某的人民币2000元。

9.2020年4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江苏**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其主管招标的职务之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泰州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周某某的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树海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张家港市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