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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盗窃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11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庄街道**村**路**号(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工作单位:无。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12月31日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1月29日犯盗窃罪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在缓刑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劣习不改、继续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盗窃他人财物。

(一)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1、2019年5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找开锁公司人员骗开济宁市任城区***佳苑A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李某某家门,入室盗走一黄金吊坠、黄金手链等物品卖于他处。

2、2019年8月8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济宁市任城区**街中段***情趣用品无人店内盗窃被害人王某店内一男士自慰器、一男士飞机杯等物品;

3、2019年9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济宁市任城区**小区,为窃取停放路边的电动四轮车轿车,以徒手暴力拉拽的形式欲打开车门盗走车辆,先后在**小区14号楼、48号楼旁将受害人董某某、许某某停放的电动四轮轿车车门拽坏(未打开车门);在62号楼1单元楼栋口处被告人赵某某暴力拉拽开受害人王某甲白色雷丁牌电动四轮车轿车并盗走,经济宁市任城区价格认证服务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四轮车的价格为18800元。

4、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济宁市任城区**路与**口处“***”情趣用品无人店内盗窃被害人秦某某店内一情趣音响、一女士自慰器、一男士飞机杯等物品。

(二)被告人赵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工作关系结识,后二人登记结婚共同生活,2019年1月4日因琐事二人争吵后在济宁市任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事后二人念感情未破裂仍同居在**佳苑A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中旬,因赵某某答允被害人李某某购买奔驰车允诺一直未兑现,李某某遂决定与赵某某分手并不再同居,赵某某遂在外居住。

2019年5月21日,赵某某赶至济宁市任城区**路**洗衣店内因琐事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当日19时许,李某某回家时发现家中首饰被盗后报案至安居派出所,赵某某闻讯后遂躲避李某某。

2019年6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潜入济宁市任城区**佳苑A区**号楼**单元**室电梯口处伺机等待被害人李某某下班,当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回家之际,采取勒拽、捂嘴、抢钥匙等形式强行进行被害人李某某家中,进入房门后,被告人赵某某采取捆绑手、嘴等方式拘禁、言语恐吓威胁被害人李某某,后带被害人前往**路**大桥下河堤处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2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因害怕向被告人赵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清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光盘4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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