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730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楼*户,无业。2019年4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研究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徐某甲、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带领殷某某、张某某、薛某某等人(另案处理)至被害人徐某甲位于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1101户住处向徐某甲索要欠款,期间徐某甲以要上班为由要求被告人赵某某等人离开,被告人赵某某等人拒不离开。当晚23时许,周某某(另案处理)带领徐某乙进入徐某甲家中,向徐某甲索要欠款并提出经济纠纷解决方案。
2016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带领殷某某、张某某、初某某(另案处理)至被害人徐某甲位于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1101户住处向徐某甲索要欠款,徐某甲在家中未开门,被告人赵某某遂找来开锁人员再次强行开锁带人进入室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瑛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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