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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91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县**街道**菜市街**楼上。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涡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到**县**街道**浴池洗澡,后被告人赵某某在未穿任何衣服的情况下,全身裸体冲出浴池后窜到**县**区**社区**庄,见被害人李某某家大门紧闭,被告人赵某某从李某某家南墙翻墙进入李某某家院内,后进入李某某家二楼客厅内,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发现后,要求被告人赵某某离开,被告人赵某某拒不离开,涡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出警到达现场时,被告人赵某某对处警民警进行辱骂,后赵某某被依法传唤至**派出所办案区候问室内,被告人赵某某将候问室的门损毁后翻大门跑入对面**司法所内,并将司法所一楼办公楼玻璃门上的把手损毁,后被民警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进入公民住宅,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程光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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