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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2********,汉族,中专毕业,无业,群众,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5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群众,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乡**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何**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赵**、何**经预谋后,驾车从郑州市**区到荥阳市**乡**村张**家门外,被告人赵**到被害人张**家破门而入,伙同被告人何**进入其家中,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后经郑州索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因他人故意伤害致多处疼痛,达不到轻微伤标准。案发后,被告人赵**、何**已赔偿对方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违法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结案报告、现场照片、调解书、领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赵**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何**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何**未经他人允许,采取暴力方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对户主进行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四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何**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龙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赵**、何**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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