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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国营**水产冷藏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街道**村**号。1999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2月4日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同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与前女友郑某某产生感情纠纷后,怀疑郑某某在左某某家,遂进入日照市岚山区官山社区********,爬上楼顶后,又携带工具采用翻窗入户的方式非法侵入被害人左某某位于该单元***室的主卧室内,要求郑某某跟其回家,后被郑某某推出卧室后从左某某家退出。

案发后次日,被告人赵某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2020年6月7日,赵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左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左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赵某某指认案发现场的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携带工具,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公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接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增春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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