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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2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4日19时许至次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和郑某甲(现取保候审)等人受郑某乙(另案处理)的纠集,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被害人黄某甲位于平阳县**镇**村**祠堂旁的家中催讨高利贷。其间,被告人赵某某、郑某甲等一行人在被害人黄某甲家中酗酒、洗澡、吵闹,甚至殴打被害人黄某甲妹妹黄某乙,严重影响被害人黄某甲及其家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8月3日主动到平阳县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及同案犯郑某甲、郑某乙、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为催讨非法债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秀明

2020年10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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