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88********,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猎夹,在本组吴家山场冲漕安装猎夹,猎捕麂子一只及白腹鼠等野生动物。2019年12月1日,帮其父亲盘某某(另案处理)销售非法猎捕的三只寒鸡(白鹇)等野生动物给码市镇的李某某(另案处理)。经江华瑶族自治县森保站认定,赵某某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猎捕野生动物的时间为禁猎期、地点为禁猎区;使用猎夹等为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白腹鼠等野生动物为湖南省重点保护动物。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寒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封、扣押的猎夹照片;2.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告等书证;3.证人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江华瑶族自治县森保站认定意见、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一人犯数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大友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