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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赵某某,196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68********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地云南省大理自治州洱源县**镇**村委会**组**号,居住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镇**管委会**部,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耿马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耿马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自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8时许,耿马自治县自然资源公安局民警在耿马自治县**镇**市场**楼进行巡查时,发现被告人赵某某所摆的中草药地摊中有疑似野生动物制品穿山甲鳞片和横纹小头蛇。

经鉴定:赵某某非法出售的野生动物分别为横纹小头蛇(属三有动物、价值为3300元)、穿山甲(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为10752元);涉案价值共计140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户口证明、政治面貌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见证人身份证明等;

3.证人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远芳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88725****。

2.公安卷3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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