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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四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三次向李妹妹(另案处理)出售象牙制品,共计获利人民币三四百元左右。其中,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以人民币1700元价格向李妹妹出售两件象牙带吊坠项链,收到货后李妹妹将其中一条象牙带吊坠项链拆解成三件珠状象牙手镯和一个单独象牙吊坠。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李妹妹商铺及人身进行搜查,扣押白色项链吊坠一件、白色吊坠一块、珠状手镯三串、普通白色手镯两个,共七件疑似象牙制品。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出售三件珠状象牙手镯,为现代象象牙制品,共净重34克,价值为人民币1416.68元,列入《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2017年);其他四件象牙制品为猛犸象象牙制品,未列入《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2017年)。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被闽侯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李妹妹、郑荣帅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华动司鉴字【2019】第6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涉案动物制品价值的说明;

5.勘验、辨认等笔录:赵某某提取笔录、手机微信截图、指认手机微信截图、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李妹妹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法国家规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为人民币1416.6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昌群

2020年8月13日

附注:

(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证人(鉴定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五)扣押的象牙制品仍存放于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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