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小区**栋**门**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11月16日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6月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苑**栋**门**号家中,通过手机微信群与求购球蟒的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商定以总价1800元人民币向王某某出售2条球蟒。王某某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6月25日分两次以微信转款的方式,将购买2条球蟒的1800元钱款支付给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收款后于2019年6月25日携带2条球蟒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前往天津市南开区,将该2条球蟒交付给王某某。王某某将该2条球蟒放于天津市南开区**中心院内南侧平房内饲养,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出售给王某某的2条蛇类动物为球蟒。2020年2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材料、户籍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记录照片和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检查、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5.球蟒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出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7版)附录Ⅱ的动物球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庆凯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天津市滨海新区**里**栋**门**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卷外材料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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