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青岛**有限公司**员,暂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山庄**号楼**单元**户(户籍在济宁市微山县**房**村**路**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预谋在2019年9月21、22日国家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期间,非法向考生出售答案牟利。考前,赵某某在网络QQ上发布有考试答案的信息,与询价考生添加好友,约定每科100元至800元不等价格。考试中,赵某某从网络上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并通过QQ将试题、答案发送至考生,帮助考生作弊。通过上述方式,赵某某共计向张某某等10余人出售试题、答案,共计获利7650元。赵某某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赃款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考试的试题、答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坦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
检察官助理战超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青岛市市北**路**山庄**号楼**单元**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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