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山东省曹县,住山东省曹县**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6月11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7月11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高某某(另案处理)用于给他人办理假证件的情况下,为高某某制作、仿冒可以进行入网查询、验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国家机关官网的虚假网站10个和虚假“二维码程序”4个,并进行维护,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制作、仿冒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政府机关网站3个、虚假“二维码”程序2个。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手机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假冒国家机关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万琴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曹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