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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廖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永福县**乡****。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3月24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永福县**乡**村**队**。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4月22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厂**李某某的虚拟支付帐号,在网络上购买制造枪支的零部件,购回后,在其宿舍内进行组装,制造成一支气枪,玩耍过程中,被告人廖某某得知赵某某可以组装气枪,遂向赵某某要求帮组装一支气枪,赵某某答应后,购买回枪支零部件,并与廖某某在宿舍内组装,制造成一支气枪。赵某某因怕公安机关查处,将制造好的两支气枪转移到廖某某家存放,因存放、使用时间过长,枪支上的高压气瓶老化,2019年由廖某某出资六百元,购回高压气瓶进行更换。2020年3月24日,公安机关在廖某某家收缴两支气枪。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查获的两支气枪均能正常击发、均属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清单、枪支零部件购买记录截图等书证;2、李某某、林某某、刘某某证人证言;3、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5、现场勘验图、笔录、现场照片;6、枪支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廖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赵某某应当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犯罪,廖某某当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永阳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关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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