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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榆社县,住榆社县**乡**街**号,工人;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榆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左权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榆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赵某某在京东购物平台上购买无缝钢管、射钉枪、瞄准镜、激光发射器、瞄准镜眼罩、射钉枪后托握把、迷彩胶带等物品,自行组装制造了一把枪支,之后还购买了射钉弹、钢珠弹等物品当作弹药。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制造的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岳琼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左权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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