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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诉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402031968********,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号**栋**房。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颜定渡,广东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向他人以及淘宝的形式购买了瞄准器、高压气管、恒压阀、气瓶等枪支零部件,后利用内六角匙在韶关大学后勤部车修间组装了三支完整气枪并藏于其工作地及宿舍内。2019年7月18日,民警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并查获其组装的三支气枪。

经鉴定,被查获的枪支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完成发射,具备枪支性能,均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黎某某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枪支弹药鉴定书;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并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华文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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