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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52221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科尔沁右翼前旗**马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扎赉特旗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赵某某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开垦科尔沁右翼前旗**马场第**生产队连部北侧草原,2010年至2018年在开垦草原内耕种农作物。经扎赉特旗草原监理站现场勘测,扎赉特旗国土局认定,赵某某非法开垦土地中天然牧草地187.3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案件移送函、地类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徐清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国美

2019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扎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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