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诉刑诉〔2014〕1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奉新县赤田镇观前垄高岭土矿负责人,江西省奉新县人,家住奉新县**路**号**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1月22日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奉新县公安局于2014年7月24日提请本院批准逮捕,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8月1日被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于2014年9月29日、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告人赵某某与他人合资购买了奉新县赤田镇观前垄高岭土矿,由被告人赵某某担任法人代表。2013年4月以后,该土矿由被告人赵某某单独经营,其便安排了陈某某、刘某某负责矿区的一些日常管理工作。经查,在已开采的矿点范围内,观前垄高岭土矿办理了6亩林地占用手续,并曾因非法占用林地8.3亩被行政处罚。经鉴定,观前垄高岭土矿实际占用林地面积达33.65亩,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19.35亩。
2010年1月25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得知有人在其奉新县赤岸镇港南瓷土矿上挖土,遂打电话叫王某某(已判刑)前去处理此事。经王某某联系并开车分别接到了席某某、涂某某、廖某某、易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与被告人赵某某约好的地点(赤岸浣溪耿氏林园)汇合后,一同前往被告人赵某某位于**镇**村的港南瓷土矿。当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及王某某等30余人乘坐的7-8辆轿车到达现场后,阻止瓷土被挖未果,王某某、席某某、涂某某、廖某某、易某某、杨某某等人就拿起鱼叉、砍刀、铁棍等工具动手殴打高安人,并将停放在现场的一辆江铃全顺汽车(车牌号:赣C7L799)和一辆吉利美日汽车(车牌号:赣CP0998)的玻璃以及轮胎砸毁,并将吉利轿车推翻在路边的水沟内。经奉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两辆汽车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8081元(其中,吉利汽车损失价值4597元,全顺汽车损失价值34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六十九条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为保护环境资源及公民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芬
2014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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