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占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1月9日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未经依法办理林地征用、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村集体林地用途,在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林班*大班*小班(省级生态公益林)、****林班*大班*小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俗称“欧家山”山场集体林地内,毁林种茶。经鉴定,该山场森林植被遭受破坏,地表植被及腐殖质层几乎灭失,涵养水源、保育土壤、防止水土流失等生态服务功能遭到破坏,面积为6.78亩。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麻沙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涉案山场林权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许某、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等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缔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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