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五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占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1月9日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未经依法办理林地征用、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村集体林地用途,在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林班*大班*小班(省级生态公益林)、****林班*大班*小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俗称“欧家山”山场集体林地内,毁林种茶。经鉴定,该山场森林植被遭受破坏,地表植被及腐殖质层几乎灭失,涵养水源、保育土壤、防止水土流失等生态服务功能遭到破坏,面积为6.78亩。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麻沙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涉案山场林权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许某、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等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缔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