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1********,满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夏天,被告人赵某某私自将与村上承包的、位于洮南市**乡**村**屯与**乡交接处的1.3公顷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高粱、玉米。经洮南市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意见书鉴定:赵某某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为1.33515公顷(合20.02725亩),原有植被已被严重破坏,无法恢复原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洮南市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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