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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6月2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淅川县厚坡镇王河村等村23.41亩集体土地建商混站。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调查规划院鉴定:该地类为旱地23.09亩、河流水面0.32亩。其中,由于建房、硬化地面、长期堆放,已造成了6.89亩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6.89亩,数量较大,用于建商混站,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 强

检察官助理:柴 平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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