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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6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3月15日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1月21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月1日至今,被告人赵某某改变林地用途,将其承包经营的“西田家采石场”的石料及机器设备堆放在依兰县道台桥镇头站村西山林地内,造成该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鉴定:确认被占用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65.89亩,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并造成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月3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公安机关转为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佳木斯市兴盛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4. 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杰

2019510

附: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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