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住晋中市太谷区**乡**村**号,该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4月14日被介休市公安局罚款300元,又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开始,被告人赵某某从晋中市太谷区**乡**村村民处购得耕地,从耕地上挖取土方用于贩卖,致使耕地被严重毁坏,经鉴定,被破坏的土地面积6.09亩,其中基本农田5.58亩,达到严重破坏程度。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取土,严重破坏土地面积6.09亩,其中基本农田5.58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鸿鹏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太谷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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