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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县,住唐县**镇**村****号。2018年12月26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唐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五六月份至2019年,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唐县白合镇南张各庄村村南大西沟山上占用林地开采高岭土矿。经鉴定,赵某某在大西沟山上开采高岭土矿共破坏林地面积13.4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良

检察官助理:任立亚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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