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二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0********,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某未经草原管理部门许可,自私在科右中旗***镇**嘎查东北侧非法开垦草原40.98亩,耕种农作物玉米。
经科右中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涉嫌被非法开垦地块面积为40.98亩,其中40.98亩属于天然牧草地(暨草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笔录、指认照片、受理报警登记表、户籍信息;
2. 证人吉某某、霍某某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材料;
4、科尔沁右翼中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草原面积达40.98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武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以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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