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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五部刑诉〔2020〕Z3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78********,满族,大学专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现住锡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锡林浩特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11日退查重报。于2020年8月29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被告人赵某某与白音锡勒牧场签订了1860亩土地的承包合同,2013年被告人赵某某为其中240亩已种植的李子树、苹果树的土地办理了林权手续,并依法取得了林权证。2019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雇佣他人对其承包的地块中1400亩土地进行了开垦,包括已办理林权证的217.8亩林地,在开垦完工后赵某某将其中开垦的林地46.6亩转租王某种植了西瓜、香瓜、土豆农作物,对已开垦的林地155.6亩、无林地15.6亩未种植农作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笔、接受证据清单、受案回执、常住人口信息、无法犯罪记录证明、林权登记GPS及罗盘仪测量记录仪、毗邻单位(个人)定界意见表、林权登记现地调查表、林权登记申请表、租地证明、申请书、赵某某身份复印件、耕地不动产证、锡林郭勒盟朝冉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现状的说明、发卡行查询明细、石油销售明细、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企业档案登记资料、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关于赵某某任职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登记受理流转单、公司、企业公司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合同书;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人宝某的证言、证人孔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人耿某某的证言、证人栾某某的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调查报告:产调查报告天元价评字[2020]002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19张、现场指认笔录、赵某某指认照片10张,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林地上种植农作共计46.6亩,改变林地用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庆祝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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