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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011977********,满族,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乡**组**号。2018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赵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秋天,被告人赵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林场**营林区51林班6小班内,未经有关部门允许,用自家的金马牌554型四轮拖拉机带着三划犁非法开垦林地两块(两地块坐标分别为:0359500 5591953 ;0359345 5591859),用于种植农作物。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赵某某非法开垦两块林地总面积为21.54亩,林种区为防护林。占用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

经侦查,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林权证,破案经过等;

2.证人董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有防护林,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赵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刚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乡。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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