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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晋城**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院**(提前离岗),原泽州县**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户籍地:晋城市城区**街**号**楼,现住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泽州县**合作社成立,被告人赵某某担任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2013年8月,泽州县**合作社与泽州县金村镇金村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同年11月7日,泽州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泽州县**合作社占用金村村土地30.18亩(其中耕地27.7亩,建设用地2.45亩,未利用地0.03亩)用于修建日光大棚进行蔬菜种植,其中附属设施用地0.75亩,要求合作**社要严格按照批复使用土地,不得出租、转让、抵押等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014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开始修建基础设施,后因资金短缺,赵便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将部分土地转租给麻某某、张某某用于经营家具、木工加工、仓储并修建建筑物,该为张某某在此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提供纠纷协调、介绍施工人员等帮助。2015年3月16日,泽州县国土资源局发现泽州县**合作社的土地被擅自改变用途后,责令该合作**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赵某某收到该通知书后让施工人员暂时停工。之后,赵指使张某某等人再次施工修建。同年10月27日泽州县国土资源局对赵某某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占用土地行为、恢复土地原状,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罚款241602.05元。被告人赵某某至今未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经泽州县国土测绘中心勘测,赵某某违法占地建仓库面积为12339.11平方米(18.51亩),其中农用地11303.08平方米(16.95亩),建设用地1036.03平方米(1.5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芳

检察官助理:杨雯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居住地;

2.本案卷宗3册,证据材料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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