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查干沐沦苏木岗根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09月16日被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经赵某某同意,**苏木人民政府在位于巴林右旗**苏木**村权属为赵某某的地内落实了11.7亩京津风沙源治理项目。2017年4月,赵某某在这块项目地内全部栽植了123果树。同年5月份,因这块项目林地内的果树没成活,被告人赵某某用自己的农用拖拉机把这块林地翻扣后在项目林地内种植了农作物玉米。2018年赵某某又在这块林地内种植了农作物玉米。经巴林右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赵某某在京津风沙源治理项目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的面积为11.7亩,种植农作物地块的林地原有植被己被严重毁坏,该地块已改变为耕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鉴定意见通知书、京津风沙源治理项目作业设计、林地权属证明等;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4张;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开垦林地面积11.7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在涉案林地内栽植了杨树,恢复了林地植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赵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杰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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