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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68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7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住寿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10月,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位于葫芦咀的退耕还林地内的树木挖掉种植玉米,占用林地面积为7.8亩(林权证显示该地块为防护林)。2019年被告人赵某某已将所占用区域林地重新种植杨树和柳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寿阳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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