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55********,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汉源县**乡**村**组,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汉源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汉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林地占用手续情况下,将汉源县富乡乡赵院村6组的防护林(小地名“苇子沟”)开垦后种植花椒、李子等农作物。经汉源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9.56亩。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缴纳生态修赔偿金8900.36元至县财政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占用防护林,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防护林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赵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桂梅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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