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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现住景泰县**镇**农场。2008年8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山西省太原市劳教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9月2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河北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2017年4月2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2日被景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辩护人苟某某,甘肃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系景中高速项目部一标段征迁办主任,2018年4月份,赵某某和张某某约定,由张某某给景中高速项目部供应砂石料。张某某随即找到芦阳镇村民李某某、苗某某,双方达成协议以土地改良的名义由景中高速项目部一标段在李某某、苗某某的耕地上取砂。2018年5月22日、7月27日,景泰县国土局分别向景中高速一标段赵某某和张某某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赵某某和张某某没有停止,继续安排人员在耕地上取砂,造成李某某40亩耕地、苗某某60亩耕地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景泰县自然资源局文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菊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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