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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19〕89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2********,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1年从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村民王某甲(于2011 年病故)个人手里承包的林地,该林地是**镇**村集体顶抵给王某乙,王某乙后转包给王某甲的林地。林地位于**村居民区西南约500米处,赵某某转包后未在林地内进行植树造林,2014年开始种植农作物至2017年秋季。2016年种植农作用玉米,2017年种植农作物玉米。经鉴定,认定结论为涉案地块占用林地面积为30.68亩,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说明、承包林地合同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30.68亩,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龙

2019年8月6

附:

    1.被告人现被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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