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公诉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现住绥化市北林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8年11月19日被绥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秋季,朱某某购得北林区**乡**村**组**坝南落叶松林地。同年秋季,经绥化市北林区**局审批,朱某某将该林地上落叶松树木采伐。2011年春季,朱某某在该林地上栽植了杨树并委托赵某某照看,但树木成活不好,至第二年春季时,地上已没有树木。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承包经营该林地,面积约1.5公顷。2012年和2013年,赵某某在该林地上种植农作物大豆。然后该林地闲置了两年。2016年春季,被告人赵某某将该林地改为水稻田,用于种植水稻,并继续耕种两年。2018年4月12日,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黑林科鉴字2018第[28]号),北林区**乡**村(原**村)**组**坝南被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6.129亩,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为严重。森林公安机关介入案件调查后,对其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春季将该林地恢复造林。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土地承包合同两份证明;
2.证人朱某某、梁某某、徐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明知该地块地类是林地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用于种植农作物,共计面积16.129亩,数量较大。其种植农作物的行为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生
2019年1月24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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