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61981********,汉族,大专毕业,洛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洛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南省汝阳县人,住汝阳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19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7日,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1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注册成立洛阳****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建材、灯具、厨具、灶具、电子产品、计算机、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家用电器、珠宝玉器饰品的批发零售;房屋租赁。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注册成立洛阳****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会议发展服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工艺礼品、服饰、生活日用品的销售。此后,被告人赵某某又在香港注册成立****有限公司。
2012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组织姬某某(已判决)、温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董某某(已判决)、马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资产管理、酒店会籍管理、股权认购等由,通过传单等途经向社会公开宣传,引诱广大不特定社会公众与其签订《资产管理合同》、《SHINE VILLE酒店会籍管理合同》、《股权认购协议》等合同,以月收益或月分红1%至3%不等的利率为诱饵,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经审计,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上述公司共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人民币12769.115万元,涉及理财客户486人,支付客户利息人民币1831.094万元,未兑付社会公众资金人民币12318.313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8月至10月间向洛龙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款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7月3日被公安部从法国引渡回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专项审计报告;5、报案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书凯
检察员:张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十三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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