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住杭州市西湖区**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林某某(已判决)于2015年9月起先后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先后设立余杭、富阳、德清、塘栖、乾元、慈溪、丁桥等多家分公司(门店),以虚假股权转让等方式,承诺高额年化利率,通过推介会、发传单、口口相传等宣传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2017年11月3日,林某某从他人处收购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办公地址为本市江干区**路**号**室,以下简称**公司),聘用郝某某(已判决)为总经理、运营负责人、被告人赵某某为技术总监,于同月上线运营“**贷”(2018年2月更名为“**金服”)APP平台,对外发布“车贷”、“房贷”等理财标的,以承诺8%-16%不等的高额年化利率以及开展加息、返现活动,通过线上渠道推广和线下**公司门店推介相结合的方式,吸引社会公众购买标的投资。平台募集的资金进入**公司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立的账户归集,后主要流向**公司对公账户及虚假标的公司账户,被林某某控制支配。同时,**公司线下门店继续以虚假股权转让等方式吸收部分投资人资金。至2018年12月,共吸收4 832名投资人投资累计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相同)1.32亿余元(其中线下投资金额340余万元),主要用于还本付息、支付高额工资提成、渠道推广费用、日常经营开支、对外放贷等。截止案发,共有711名投资人的7 000余万元投资本金未能兑付。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7月31日间担任**公司技术总监,负责公司技术团队的组建、管理以及平台系统的修改、完善、维护等,任职期间参与非法吸收资金1.14亿余元,并从中获取工资125 673.9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5 67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平台介绍、组织架构图,劳动合同,工资统计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暂扣款票据,被告人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李某某、詹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林某某、叶某某、郝某某、孙某甲、赵某某、张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章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熊某某、曹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世平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居于原处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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