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涉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6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杞县付集粮管所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镇**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11月3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8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王某某(另案处理)成立杞县**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设立杞县城关镇分公司和于镇分公司。被告人赵某某任杞县**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城关镇分公司会计,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赵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以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以8厘至2分不等的利率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2012年7月至2019年8月31日**公司城关镇分公司共吸收公众存款本金3521.90万元(剔除展期),未兑付的本金299.23万元(含未兑付房产),被告人赵某某在杞县**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共领取工资5.9万元,获得手续费4.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金融秩序,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美芝
检察官助理:杨红山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侯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